为进一步规范义乌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执业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切身利益,提升整体安全生产水平,近日,义乌市应急管理局结合专项检查,对1家服务机构作出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近日,义乌市应急管理执法队员对位于北苑街道雪峰西路某科技大楼的义乌市某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培训机构主要从事高低压电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管员及负责人的培训业务,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未能提供培训场所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的证明材料;二是经营场所内未悬挂公示相关培训管理制度;三是办公区违规设置阁楼等情况。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2024年1月15日,应急管理部发布2023年第7号公告,公布6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其中包括《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该标准文件规定了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的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其中4.2.2条规定:培训场所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应符合GB55036 和 GB 55037的要求。 本案中该单位在没有取得消防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开设培训班,是一起典型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案件,此次检查行动旨在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市场秩序,警醒各培训机构强化职业道德、压实社会责任、树牢法治意识,严格自身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提升培训质量,同时落实好隐患整改。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作为安全生产培训教学活动的实施主体,承担着安全工作“最后一公里”的关键角色,必须依法施教、严格培训、规范管理,维护好安全生产培训市场秩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术水平,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伤亡事故,保障广大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权益。
相关法律条文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育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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