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金华客户端3月24日消息(金华广电融媒体记者 洪苗)
主持人:观众朋友大家好,以案说法,以事普法,专家评法,市民守法,这里是金华老娘舅联合婺城区司法局共同推出的婺城普法节目,每周一到周五,我们将邀请后援律师,通过分析娘舅在日常调解中亲身经历的事件,以及市民网友提出的的法律问题,为广大市民普及法律知识。今天我们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蔡瑛,一起来关注一下,疫情下催生的“共享用工”会何去何从?
案例:在庚子年的一场十几亿人的“病毒大作战”面前,没有人是一座孤岛,可以独善其身。阿里推出“蓝海”就业共享平台,接收全国各地餐饮用户员工,首批招收一万名蜂鸟骑手。越来越多的企业积极参与到“共享用工”的用工新模式中来,“共享用工”个人与企业的用工关系,还中企业与企业共享员工?能同时享受用工企业的双重或多重待遇吗?
问题一:经济共享极大地丰富了我们的生活,容易被人接受。员工也能共享吗?企业间“共享用工”是否需经劳动者同意?
律师:个人认为“共享用工”应该是企业与企业间的用工合作,与劳动者本人主动兼职具有实质性的区别。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中包含明确的工作时间、报酬、岗位和内容等,而不同的企业,必然存在着工作时间、报酬、岗位和内容的差异,在不同的劳动条件下,原则上无法共享,况且劳动者具有特殊的人性和人权,为谁提供劳动需其自愿,劳动法对其劳动权、获得劳动报酬权、休息权等予以充分保障,所以,不经劳动者同意,企业间不能共享员工。
问题二:在疫情期间,因餐饮行业无法复工,员工闲置,而商超等零售企业的门店营运、物流配送等各方面员工短缺,如果劳动者愿意“共享”,是否一定要经过其存在劳动关系的企业同意或指派才能为其他企业提供劳动呢?
律师:我国现行法律并不禁止兼职,劳动者可以不经过企业同意或指派直接从事其他工作。《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可以从事兼职,前提是不得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并且,劳动者为两个以上企业提供劳动,不代表与两个企业同时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共享用工”。
问题三:经过劳动者同意,企业“共享用工”,劳动者与共享企业是否都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同时享受双重或多重待遇吗?
律师: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遵循“单一劳动关系”原则,即一个劳动者不能同时拥有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所谓“共享用工”的主体是企业与企业,不是劳动者个人,劳动者已签订过劳动合同,再做为其他企业的“共享用工”,无需与共享企业再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实际情况,劳动者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可另行签订劳务合同等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于“共享用工”待遇有些是可以同时享受的,比如工资报酬,但有些是不可能同时享受的,比如社保险待遇,有些待遇能否同时享受,还需具体情情况具体分析。
主持人:今天的节目就说到这,如果你有什么法律上的困惑,或者遇到事情需要维权,你也可以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8235999或者18905792778,婺城普法我们下期再见。
审核:毛俊峰
编辑:王妍彦
责编:严可为
监制:李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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