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城普法】发生经济纠纷,除了诉讼还可以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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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16:20

无限金华客户端4月2日消息(金华广电融媒体记者 洪苗)

以案说法,以事普法,专家评法,市民守法,这里是金华老娘舅联合婺城区司法局共同推出的婺城普法节目,每周一到周五,我们将邀请后援律师,通过分析娘舅在日常调解中亲身经历的事件,以及市民网友提出的的法律问题,为广大市民普及法律知识。今天我们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郑钱法,一起来关注一下,合同中涉及的仲裁纠纷,我们先来看一个短片。

案例:公司甲和公司乙发生合同纠纷,双方达成协议,决定将纠纷交由某仲裁委员会来裁决,甲公司担心仲裁裁决对自己权益保护不够,又向人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诉讼。

1、若人民法院拒绝受理甲公司的起诉,请问这是否正确?

人民法院拒绝受理甲公司的起诉是正确的。因为甲、乙公司发生纠纷后,双方已达成了将纠纷交由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协议,该协议就是仲裁协议,它的达成表明甲、乙公司均放弃了通过法院审判来解决纠纷这一途径,选择了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所以,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甲公司的起诉。

2、甲公司在收到仲裁裁决后,认为结果对自己不利或想要争取更大的利益,他可以上诉吗?

不可以。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经仲裁审理和裁决即告终结,该裁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认为裁决结果对自己不利或错误,可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或向相关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裁决。

3、仲裁裁决后,如果乙公司不及时履行,甲公司该以何种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已送达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应自动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果你有什么法律上的困惑,或者遇到事情需要维权,你也可以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8235999或者18905792778,婺城普法我们下期再见。

审核:毛俊峰 / 编辑:沈欢 / 责编:严可为 / 监制:李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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