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城普法】《条例》下民营企业如何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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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12:43

无限金华客户端6预热10日消息(金华广电融媒体记者 洪苗

以案说法,以事普法,专家评法,市民守法,金华老娘舅联合婺城区司法局共同推出的婺城普法节目,每周一到周五,将邀请后援律师,通过分析娘舅在日常调解中亲身经历的事件,以及市民网友提出的的法律问题,为广大市民普及法律知识。

今天的嘉宾是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叶伟荣,和浙江康食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丰群飞。为了更好地理解《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的内容,今天我们通过案例的方式来分析浙江省政府出台《条例》的意义。

案例: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利用信用评价排斥外地企业招投标

绍兴市柯桥区2018年7月出台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参与当地招投标的施工企业实行信用评价管理。在评价标准中,对在当地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企业给予较高的信用评价分,即自有办公用房得3—15分,而租赁用房只得1分,排斥、限制了外地施工企业招投标。

问题一:类似的报道在媒体上屡见不鲜,请问当地政府这种做法对企业来说有什么不利影响?

答:投标对施工企业来说,是家常便饭了。如在招标活动中存在,“权重设置” “量身订做” “标准固定” “区别对待” “地域限制”等情形,无疑 增加了外来施工企业的管理成本,限制了施工企业的公平竞争,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给建筑企业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支持民营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多部门三令五申发文件,禁止出现上述“不公平”现象。

问题二:针对上述案例,在我们浙江省出台《条例》中有什么规定破解方法?

答:打破各种“卷帘门” “玻璃门” “旋转门”,《条例》根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要求,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民营企业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竞争中性原则,保障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 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问题三:针对这种情形,《条例》有应对之策吗?

答:《条例》在围绕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条例》还针对调研中民营企业反映突出的问题从五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营企业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是支持和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混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允许民营资本控股。

三是规范政府和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领域的合作,规定合作方案应当包括民营企业回报机制、风险分担机制等事项,提高合作透明度。

四是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明确列举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禁止行为。

五是针对民营企业反映集中的信贷公平问题,规定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贷款条件、工作人员尽职免责等方面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标准和条件。

如果你有什么法律上的困惑,或者遇到事情需要维权,可以拨打热线电话8235999或者18905792778

审核:毛俊峰/编辑:王雅萱/责编:严可为 / 监制:黄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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