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城普法】企业“破产”也可能是涅槃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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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15:19

无限金华客户端5月13日消息(金华广电融媒体记者 洪苗)

观众朋友大家好,以案说法,以事普法,专家评法,市民守法,这里是金华老娘舅联合婺城区司法局共同推出的婺城普法节目,每周一到周五,我们将邀请后援律师,通过分析娘舅在日常调解中亲身经历的事件,以及市民网友提出的的法律问题,为广大市民普及法律知识。今天我们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蔡瑛,一起来关注一下,关于企业破产方面的一些法律知识,我们先来看一个短片。

案例:2018年12月11日上午,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系十三家破产重整案(简称某集团系企业)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六表决组均高票、高比例一次性通过重整计划。2018年12月12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某集团系企业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某集团系列企业破产重整案因其涉及债权人人数达1500多人,债权金额60多亿元,债权法律关系复杂,公司经营业务综合,物业及投资分布地域广,是金华市目前最大的破产重整案,也是浙江省乃至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问:企业破产近年来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在新出颁布实施的《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也占了重要一席之地,破产到底是企业消亡,还是让企业获得重生了呢?

律师:我们从两个方面来看待破产到底是让企业消亡还是重生。

首先,从破产法的立法目的看,其系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在企业运营不佳,出现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还需要依据既定的法律规范有秩序的退出市场,或者在有不能清偿债务的可能时,通过法律规定的救济程序转变经营方式以图东山再起等,企业破产,可能是有秩序的退出市场,也可能是重振旗鼓的挽救行动。

其次,破产法规定了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这两种破产预防措施,对于一些因为经营决策失误而面临经营困境的的企业,如果该企业有机会重生,可以利用法律规定的重整制度避免破产清算,即便是债权人不同意债务人重整,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衡量债权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后,通过司法权力的行使,强制通过债务人重整,从而保护社会资源,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问:破产申请基于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才能提出,那么,如何看待企业破产债务公平清偿问题?

律师:公平清偿债务是传统破产法的首要目标,也是破产制度产生的基础,在破产法律制度创设的初期,债务人负有无限的清偿责任,财产不能清偿时还要承担人身清偿义务等,随着破产法的发展,不但破产有罪的理念淡化,而且破产还不具有惩罚的性质,在破产过程中,同样注重对破产企业的权益保护。此外,对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为了与之前的破产制度有效的衔接,对职工债权作了过渡性规定。这些制度的规定,使得各破产债权能在有序的状态下得到应有的清偿。

问:破产申请的主体有哪些?企业破产重整成功后,对企业的信用有影响吗?

律师:(1) “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大家应当注意到了,债务人与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清算,但破产和解只限于债务人可以提出。

(3)“清算人”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律师:《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企业破产联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破产程序中的企业注销、涉税事项处理、资产处置、职工权益保护等问题,提高企业破产办理便利化程度;第二十九条规定:民营企业破产重整前与金融机构发生的债务,按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予以调整,且民营企业已经按照调整后的债务履行清偿义务的,有关金融机构应当自清偿完毕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债务调整和清偿情况;对重整前债务未予清偿部分的信息,有关金融机构不得再作为企业征信信息予以使用。所以,企业破产重整成功后,企业信用会得到较好的恢复。

如果你有什么法律上的困惑,或者遇到事情需要维权,你也可以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8235999或者18905792778,婺城普法我们下期再见。

审核:毛俊峰 / 编辑:王妍彦 / 责编:严可为 / 监制:黄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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