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城普法】因疫情影响的房屋租赁合同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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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6 15:54

无限金华客户端3月6日消息 金华广电融媒体记者 周立薇 周浩  

主持人:观众朋友大家好,以案说法,以事普法,专家评法,市民守法,这里是金华老娘舅联合婺城区司法局共同推出的婺城普法节目,每周一到周五,我们将邀请后援律师,通过分析娘舅在日常调解中亲身经历的事件,以及市民网友提出的的法律问题,为广大市民普及法律知识。今天我们请来的嘉宾是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钱来善。今天我们首先来关注的是因疫情影响的房屋租赁合同怎么处理?

案例:甲租赁了乙的房屋经营餐饮,因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至今无法经营,造成巨大损失。甲能否申请减免租金?如果可以该如何申请减免?

问题一:钱律师,租赁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暂时无法使用的,承租人是否可以要求延长租期、减免相应期间的租金或解除合同?

答: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二部分(依法妥善审理有关合同纠纷案件)第7条的规定,如确系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可根据公平原则视情适当延长租期、减免租金,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但承租人一般不能以此要求解除合同。

问题二:钱律师,租赁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暂时无法使用的, 承租人该如何申请减免租金?

答:首先应收集好相关证据资料:(1)政府要求延期开工,或政府要求企业先行停产停业的文件资料;(2)企业停产、停业包括场地、道口等封闭的照片和视频等证明材料;其次积极与出租人进行租金减免的沟通,若沟通协商不成的,及时向出租人发送《租金减免请求函》,根据情势变更以及《合同法》的约定,适用公平原则,要求出租人适当延长租期、减免租金,合理分担疫情防控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如发出请求函后出租人仍然不同意的,可以提起诉讼解决。

问题三:钱律师,受疫情影响,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房屋租金如何减免?

答:根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和《金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支持企业度过难关的政策意见》的规定,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符合上述政策的企业可以根据上述政策申请减免租金。

问题四:钱律师,房屋租赁合同期间内发生疫情,出租方要求承租方强制停业的,是否构成对租赁合同的违约?

答:在没有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出租方一般无权要求承租方停业,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通知承租方强制停业的,不构成对租赁合同的违约。

审核:任文明

编辑:潘佳薇

责编:严可为

监制:李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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