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七项职责有四字、三字职责概述,通过这些短小精悍的“四字经”“三字经”,助力第一责任人将这些职责记在脑中。
四字职责概述:定责强标,建章立制;教培并施,保障投入;管控风险,消除隐患;制定预案,报告事故。
三字职责概述:定责任、建制度、抓培训、保投入、除隐患、强演练、速上报。
如果不落实这七项职责,第一责任人将面临哪些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对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的,发生重特大事故要直接追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要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矿长带班下井等制度规定,对弄虚作假、搞“挂名矿长”逃避安全责任的,依法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明确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精彩评论(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