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6月是第23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
为扎实推进金华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持续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进一步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强化人员密集场所规范化管理,畅通群众生命通道,近日,金华市应急管理局公布5起典型案例。
婺城区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出口标志不明显案
1月25日,婺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安全出口标志不明显、逃生出口不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等问题。
经核查,该公司的上述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婺城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0.3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0.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金东区某胶粘剂有限公司安全疏散通道标志不明显案
2月20日,金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胶粘剂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安全疏散通道标志不明显等问题。
经核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金东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0.2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胡某处0.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兰溪市某镀膜有限公司安全疏散通道标志标识不明显案
3月26日,兰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镀膜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生产车间安全疏散通道标志标识不明显等问题。
经核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兰溪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0.8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张某处0.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义乌市某服装有限公司疏散通道不符合法定要求案
3月14日,义乌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服装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存在安全出口指示标志不明显、通道上有货物临时堆放、配电设备前有货物堆放、部分灭火器被货物堆堵等问题。
经核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规定,义乌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0.5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揭某某处0.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武义县某工贸有限公司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案
3月12日,武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工贸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逃生出口不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等问题。
经核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武义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1.5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陈某处0.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发生火灾时,如果逃生通道不畅、消防通道堵塞就会增加救援难度,甚至让被困者失去逃生避险的机会导致群死群伤的惨剧,保证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和疏散通道等生命通道畅通非常重要。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要以案为鉴,吸取典型案例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坚决杜绝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进一步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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