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布7起“一案双罚”典型案例

金彩云客户端>头条 张海滨
2024-07-01 18:02

为扎实推进金华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持续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进一步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强化人员密集场所规范化管理,畅通群众生命通道,7月1日,金华市应急管理局公布7起“一案双罚”典型案例。

婺城区某工贸有限公司生产场所出口标志不明显案

5月22日,婺城局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工贸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场所出口标志不明显。经核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婺城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0.33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周某某处0.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金东区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疏散通道标志不明显案

5月9日,金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安全疏散通道标志不明显。经核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金东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0.2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杨某处0.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东阳市某服饰商行占用疏散通道案

5月9日,东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沃德商务中心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某服饰商行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经核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东阳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商行处2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张某某处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义乌市某玩具有限公司疏散通道不符合法定要求案

5月22日,义乌市大陈镇执法人员对某玩具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6楼仓库东侧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未设置、5楼车间疏散通道有货物临时堆放。经核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义乌市大陈镇人民政府对该公司处0.2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张某处0.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武义县某工贸有限公司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标识案

6月4日,武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工贸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车间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的出口标识。经核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武义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1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周某某处0.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磐安县某工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疏散要求案

6月13日,磐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工贸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疏散通道无明显标志标识,不符合疏散要求。经核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磐安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1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0.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金华开发区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指示标志案

5月29日,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喷漆车间西南方向的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经核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1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金某处0.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辑:汪寒
二审:王春雷 郭玉秋
三审:王龙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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