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存基数等调整!浙江多地发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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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7 07:00

近日,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开展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的通知》,明确各缴存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于2025年9月30日前完成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杭州、宁波、温州、衢州、丽水等地也于近日发布相关调整通知。具体内容,一起了解~

省直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间

各缴存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于2025年9月30日前完成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

调整内容

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为2024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2025年新录用职工的缴存基数不作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个人月平均工资按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核定的口径计算;企业和其他组织职工的个人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杭州市2024年全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缴存基数上限为40694元;缴存基数下限为杭州市政府公布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2490元。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应不高于上限且不低于下限。

注:单位办理年度调整业务时统一填写职工月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单位月缴存额和个人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

具体计算方法为: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元以下四舍五入)

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元以下四舍五入)

合计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

缴存比例

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缴存单位执行相同缴存比例。

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自2025年7月起执行。

办理流程

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须在中心系统登记)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s://oauth.zjzwfw.gov.cn/login.jsp)办理。

无法网上申报的单位,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可登录浙江省直房改公积金信息网(http://gjj.jgswj.zj.gov.cn),查看《关于开展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的通知》文件,点击“年度调整清册下载”,填写调整数据(格式请勿更改)并同步填报相关数据后携带调整清册电子数据(U盘自备)和加盖公章的《浙江省直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月缴存额年度调整单位汇总表》到中心凤起路综合服务大厅(杭州市西湖区凤起路619号)办理。

注意事项

(一)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实行住房公积金补贴政策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基数同步计算调整。住房公积金补贴已按定额发放的单位按原发放办法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规定执行。调整方法参照未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办理。

(三)请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逾期视同不调整。

(四)灵活就业人员年度调整参照执行。

咨询电话

0571-12329-0

0571-87057569

杭州
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自2025年7月1日起,缴存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24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2025年新录用职工的缴存基数不作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按同级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口径确定;企业和其他组织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杭州市2024年全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缴存基数上限为40694元;缴存基数下限为政府公布执行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杭州市区为2490元,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为2260元。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应不高于上限且不低于下限。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由个人申报确定,缴存基数上限为40694元,缴存基数下限为2490元。

(二)缴存比例

缴存单位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缴存单位执行相同缴存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在10%至24%的区间内,由个人申报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办理程序

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实行网上申报,由单位代理人(须在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选择“登录—法人登录”,使用账号登录后,选择“杭州市”—“部门服务”—“市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事项办理。未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注册的单位,应先进行法人账号注册。无法网上申报的单位,可就近选择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U盘自备,具体网点可查询中心微信公众号—便民指引—服务网点)。

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选择“杭州市”—“部门服务”—“市公积金中心”—“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基数调整”事项办理,或就近选择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其他事项

(一)各缴存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于2025年9月30日前申报完成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

(二)2025年7月1日至办理调整当月期间,单位少缴或多缴的住房公积金,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或退缴;灵活就业人员年度调整后不办理补缴和退缴。

(三)各缴存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职工个人2024年月平均工资,工资申报情况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单位未如实申报导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将依规予以追缴。

(四)杭州市实行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基数调整按照同级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2025年10月1日起,对缴存基数未达下限的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中心按规定将缴存基数上调至下限。

(六)浙江政务服务网住房公积金调整申报具体操作流程可查询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网操作指南”“年度调整验审”栏目。

宁波

宁波市市本级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正式开始。缴存单位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在线申报,也可到市住房公积金办事大厅或延伸服务网点办理申报手续。

2025年度宁波市市本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38907元,下限为2490元。

2025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范围均为5%~12%。同一缴存单位执行相同缴存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个人申报,其缴存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缴存比例5%至12%。

2025年度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的时间从即日起至8月18日。2025年7月至调整生效月之间差额部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调整后予以补缴或退缴;灵活就业人员基数调整后不办理补缴和退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关于2025年度基数调整的通知、办理网点及时间、操作指南、问题解答等相关信息,可查阅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2025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专栏”。

温州
月缴存额调整时间

2025年度月缴存额自2025年7月1日起调整,各缴存单位应根据职工工资变动情况核定调整一次。在一个缴存年度内,原则上缴存基数只能调整一次。调整后的职工月缴存额执行期间为2025年7月至2026年6月。

职工月缴存额是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为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

月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2025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4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工作不满12个月份的,按实发月份工资总额除以实发月数计算)核定。具体口径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等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另行发文通知。

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温州市202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0555元,以下简称“月平均工资”),计算后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高于月平均工资3倍(即31665元)的,按31665元核定;低于2024年市政府发布的单位所在县(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2490元/月;乐清市、瑞安市2260元/月;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2010 元/月)的,按最低月工资标准核定。

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城镇个体工商业户及雇工、自由职业者、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以个人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按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不高于31665元的范围自主申报月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

2024年度全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缴存比例按12%执行,社会团体缴存比例原则上按12%执行,企业、民办非企业以及其他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在10%至24%区间自主申报缴存比例,参照单位职工缴存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单位和职工在5%至12%区间自主申报同一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计算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单位月缴存额与个人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单位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个人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职工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

灵活就业缴存职工月缴存额具体计算方法为:

灵活就业缴存职工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2)(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2,参照单位职工缴存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的月缴存额具体计算办法参照上述单位职工的具体计算方法。根据《温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其申报的月缴存额还应不低于其申请贷款时往前一年的月平均缴存额。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原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期满的,应当恢复规定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仍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至规定下限以下或缓缴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手续。

个人免缴

对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分中心、管理部核准,可以免缴职工本人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为职工缴存单位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申报要求

(一)按照省、市推进“一网通办”有关工作要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原则上采用线上申报方式办理。各缴存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以下渠道申报:

1.已申领法人数字证书的单位,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法人数字证书登录”渠道,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服务事项的“在线办理”申报。尚未申领法人数字证书的单位,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上服务大厅先行申领法人数字证书。

2.暂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单位,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市民中心)公积金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3.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可通过“浙里办”或窗口柜面申报月缴存额调整。调整期间,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可按规定申请漏缴、欠缴的补缴。

(二)逾期申报或未申报调整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分中心、管理部将根据缴存职工上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不同情况,在维持缴存比例不变的基础上,按以下规则分别予以调整:

1.单位缴存职工上年度月缴存基数低于本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本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予以调整。

2.单位缴存职工上年度月缴存基数高于本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上年度月缴存基数继续执行。

3.灵活就业缴存职工未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上年度月缴存基数低于本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本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予以调整;高于本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上年度月缴存基数继续执行。

4.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其申请贷款时往前一年的月平均缴存额低于本年度所在缴存机构最低月缴存额的,按本年度最低月缴存额予以调整;其申请贷款时往前一年的月平均缴存额高于本年度所在缴存机构最低月缴存额的,按申请贷款时往前一年的月平均缴存额继续执行。(根据以上规则,若换算后月缴存基数低于本年度月缴存基数下限的,按下限执行;高于本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的,按上限执行)。

差额补缴和退缴

2025年7月至调整生效月之间差额部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调整后予以补缴或退缴。差额补缴或退缴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窗口申报。

其他事项

涉及月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和申请表单,可通过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网站(http://zfgjj.wenzhou.gov.cn)“下载中心”专栏查阅下载。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遵照本通知要求,如实核定职工工资总额,在规定的上限、下限范围内确定缴存基数,按时完成调整工作。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调整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及时与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联系。

衢州
范围对象

在衢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及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

调整标准

(一)缴存基数计算方法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2024年度(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的月平均工资,即2024年度的工资总额除以12,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按同级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口径计算。

(二)缴存比例

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缴存单位执行相同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灵活就业人员可在10%至24%区间内自主申报缴存比例。

(三)缴存基数上下限

(1)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024年衢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36408元;单方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4369元。

(2)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衢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即2010元;单方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为101元。

(3)2025年度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在202元至8738元之间,自主选择。

执行时间

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8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执行周期为2025年7月至2026年6月。

办理方式

(一)各缴存单位年度住房公积金验审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二)办理方式。缴存单位由单位专办员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通过“法人登录”以“法人数字证书”办理,网址:http://www.zjzwfw.gov.cn

年度验审

缴存单位必须开展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工作;灵活就业缴存人不必参加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

(一)验审时间

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工作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

(二)验审内容和重点

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的内容和重点主要包括:缴存单位是否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是否存在欠缴未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以及职工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等。

相关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落实,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年度验审工作。

(二)各缴存单位要认真核定职工缴存基数,确保缴存基数的准确性、真实性和职工的知情权,并接受职工监督。

丽水
调整范围

本次缴存基数调整范围为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区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缴存基数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一年工资总额除以12,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上下限

(一)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按2024年丽水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即36405元;单位及个人部分月缴存额上限按照月缴存基数上限×12%的缴存比例确定,即单位部分4369元,个人部分4369元,合计8738元。

(二)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补贴缴存基数上限为12135元;公积金月补贴额上限按照月补贴缴存基数上限×8%的缴存比例确定,即971元。

(三)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丽水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即2010元。单位及个人部分月缴存额下限按照月缴存基数下限×5%确定,即单位部分101元,个人部分101元,合计202元。

缴存比例

各缴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单位和个人各5%~12%执行,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同一缴存单位执行相同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计算方法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个人月缴存额与单位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

享有住房公积金月补贴的干部职工,按缴存基数×房改部门批准的比例执行。

调整步骤

(一)调整缴存比例。需变更缴存比例的,需到柜面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关于变更缴存比例的确认函》。

(二)调整缴存基数。

1. 线上渠道: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在2025年7月11日至8月10日期间通过浙江政务网自助办理。

2. 线下渠道: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在2025年7月11日至7月27日期间工作日自备U盘(或其他移动硬盘),到市区住房公积金办事网点拷贝原基数数据。在2025年8月8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新基数调整表纸质版报送至市区住房公积金办事网点,将录入新基数后的调整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3601295531@qq.com。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调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具体步骤,详见《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操作指南》。

(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2025年7月至2026年6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一经确定,该执行期限内不再修改。对缴存基数未达下限的职工,中心在维持缴存比例不变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将缴存基数上调至下限。涉及到补缴退缴住房公积金的,请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办理汇补缴。

(三)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浙江还有哪些地方

也发布了相关政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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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章颖凌
二审:郭玉秋
三审:倪寒霞
来源:浙江发布、​浙江省直公积金、杭州公积金发布、宁波住建、温州住房公积金、衢州发布、丽水发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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