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湖长制规定》今日正式施行,新规释放哪些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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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5 11:43

图源:摄图网

2017年,浙江出台全国首个专门针对河长制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河长制规定》,2026年8月15日,《浙江省河湖长制规定》正式施行。

从“河长制”到“河湖长制”,浙江的河湖治理为何再升级?

对此,浙江省水利厅河湖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湖泊是江河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将‘河长制’拓展为‘河湖长制’,完善了河湖一体保护的制度框架。”

总河长制度的建立,是此次调整中最为关键的一环。

《规定》首次新增设立省、市、县、乡四级总河长,由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明确总河长为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工作第一责任人。与此同时,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的体系也同步得到完善。

在河湖长选任方面,《规定》明确乡级以上河湖长由本行政区域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村级河湖长由村(社区)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并设定由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建议、总河长确定的选任程序,增强了选任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针对基层长期以来面临的工作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经费短缺等问题,《规定》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并保障人员力量,同时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可以对县(市、区)强化河湖保护治理工作给予适当补助,从机构、人员、经费三个维度为基层治理提供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鼓励运用无人机航拍、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开展巡查,并通过统一的数字化平台实现问题流转与实时反馈,推动基层河湖长的角色从问题的“发现者”向“解决者”转变,实现“减负”与“增效”同向发力。同时,县级以上河湖长可以直接约谈履职不力的部门负责人,拒不整改的依法给予处分;下级总河长每年向上一级述职,乡级以上河湖长每年向本级总河长和上一级河湖长述职。

此外,《规定》还将“推动建设幸福河湖”明确写入立法目的,旨在进一步推动河湖成为老百姓可亲可玩可享的好去处。《规定》还明确各级河湖长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处理反馈,推动老百姓的每一条建议、每一个诉求能有更迅捷的“回音”。

看得见的责任、找得到的人、办得成的事,这一系列制度安排最终指向的是老百姓可感可及的生态福祉。


编辑:许婧
二审:吴慧贤
三审:李维
来源:潮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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